信用政策

福清市农业局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征集完善 管理并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18-05-18 10:00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榕政综[2016]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就推动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信息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着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农资领域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有利于提升农资领域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

二、征集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㈠信用记录,是指我局各相关科室、站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各相关科室、站所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涉及农资、农业生产领域内相关企业、自然人产生的诚信信息等。各相关科室、站所将信用信息、工作动态及时报送至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录入福州政务信用数据汇聚平台,并依法公开。

㈡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并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㈢信用报告由省(市)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三、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市农业局及下属公共事业管理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注重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四、落实信用承诺制度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市农业局及下属公共事业管理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评先评优、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或签订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信用承诺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福清市农业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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