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政策

福清市农业局关于对农业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18-08-22 10:56

为加快我市农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对农业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对农业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实施对象

守信激励对象,在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具有诚信经营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诚信相关人”)。

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诚信经营行为认定:

(一)被列入市级以上“红名单”的企业主体或自然人:

1.获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

2.获评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的。

3.获评市级以上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企业的。

4.种业信用A级以上企业和获评省级重点种子企业。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联合惩戒对象,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

(一)因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问题,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主体或自然人:

1.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以上责任的。

2.违法违规生产农产品或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一年内,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二)因无证照经营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主体或自然人。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主体或自然人。

(四)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农资产品,一年内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企业主体或自然人。

(五)违法违规申报、使用政府性资金,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核算及报告的企业主体或自然人。

二、实施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守信对象和失信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守信激励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

(二)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年检、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适度减少日常监督检查,优先办理各项业务

(三)农业、商务、财政、质检、税务、金融、国土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资金安排、技术支持、审批手续办理、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项目资金和技术扶持上给予适当优先安排。

失信惩戒措施:

(一)农业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

  2.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

3.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4.限制失信企业或失信相关人在农业部门预算资金的申报或安排。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市农业拟联合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体局、市广电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宣传部、市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福清支行、银监部门、证监部门、福清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对农资领域内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以下惩戒:

1.  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3.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8.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9.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10. 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由金融监管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1.限制失信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福清市农业局根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将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的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汇总至“政府大数据”平台,同时在“信用福州”网站、市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在福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推送。

(三)市农业局对农产品和农资领域生产经营严重失信对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



附件:1. 福清市农业局“红黑名单”事项清单

2. 联合惩戒项目清单





福清市农业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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