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政策

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细则

来源:信用福州  发布时间:2019-05-21 16:3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指行政检查事项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马尾区国土资源局成立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所、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及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室,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第四条 马尾区国土资源局的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土地附着物造成耕地荒芜的行为;

    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3、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

    5、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和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行为;

    7、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8、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9、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

    10、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11、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业务科室为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

    第六条 责任科室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针对每项检查事项逐一列出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以及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况。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审查汇总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局公众信息网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责任科室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事项对应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应当具有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并取得执法证书。检查对象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对象,既不遗漏,也不越位。

    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由责任科室提出审核建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调整。

    第八条 局信息中心应当在局公众信息网开设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专栏,作为我局开展该项工作的官方公开平台。同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前,在局纪检组监督下,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相应的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有效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 责任科室在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制定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包括检查事项、检查程序以及抽查比例等内容。实施方案在局公众信息网公开后3日内必须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条 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应当在随机抽查前1日摇号确定。责任科室应当召集检查组,进一步明确检查路线、检查目的、工作分工、被检查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掌握的证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制定的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不得超越职权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检查记录应当给检查对象查阅。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责任处室报告检查结果,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随机抽查情况报告。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 责任科室应当对随机抽查报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随机抽查工作完结后,责任处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局公众信息网公开。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处室应当强化抽查结果运行。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局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将抽查结果与信用监管联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在随机抽查市场主体时,发现局系统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移交局纪检组依法依纪处理。局纪检组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参与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责任科室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内,应当将本季度落实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情况汇总梳理,填报情况统计表。每年12月1日前对开展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措施、做法成效、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汇总报局领导审签后报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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